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顺宝,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佳俊,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铁虹运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金伟国。
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铁虹运贸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注销需另案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上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玲玲
书记员: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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