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贵,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广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上海慧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广虹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慧时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告上海广虹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慧时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29,601.0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广虹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慧时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29,601.0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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