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耀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松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桂红,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少楠,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嘉逸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党。
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毕永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男。
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少楠、被上诉人余姚市嘉逸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浙860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实质解决为由,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郑 卫
书记员:鲍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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