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浙东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曹杨路XXX号。
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台州浙东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立即中止向被申请人台州浙东医院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号的银行保函项下人民币25,348,793元款项。
本院审理中,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保函止付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保函止付申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号保函的止付申请。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元,由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 倩
书记员:吴峻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