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铁物资集团华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利,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哲,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俊,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铁物资集团华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铁物资集团华东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8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物资集团华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8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申请人中铁物资集团华东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黄浦区长乐路XXX号主楼二西北、二西卫生间、二西后小间、二西后厢、二西前厢、二西中厢、底东中厢、底东后厢。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物资集团华东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瞿国富
书记员:马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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