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刘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建军,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
被告:李静,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沙建军、李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沙建军、李静的起诉。
审判员:魏 嘉
书记员:张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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