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尚立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亚,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友邦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负责人。
申请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友邦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一分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友邦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00的财产。申请人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一分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友邦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张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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