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临客嘉物业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友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临客嘉物业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当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勤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全才,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友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蔡伟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锋,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客嘉物业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友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临客嘉物业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陈剑峰、仲济华支付保险金4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9日,被告签发了保险合同编号为GXXXXXXXXX的团体保险单,保险单显示:投保单位为原告,险种为友邦团体定期寿险-GTL保额30万元、友邦团体意外伤害险(2014版)-GADD(2014)保额40万元、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GCIR25保额10万元、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A3款团体医疗保险-GAMR(A3)(每次意外事故限2万元)、友邦附加每日住院给付团体医疗保险-GHIR(同一住院原因限180天,每天100元),付费方式为年付,保费为438,480元,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2月6日,被保险人为公司员工,受益人为法定。合同期内,原告将陈伟宝加入上述保险,保险编号XXXXXXXXXX,保险日期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12月5日。保险计划为001-员工计划(无社保)。被告于2019年3月16日通知被保险人至指定医院体检,2019年4月3日出体检报告。2019年4月10日,被保险人陈伟宝突然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事发后,原告与被告联系理赔事宜,并提交了理赔材料。被告初审后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15日内再补合同和亲属关系证明。后被告却予拒赔,并于2019年5月9日发出了拒保通知书(拒绝承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系争友邦团体定期寿险和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均为人身保险合同,仅受益人具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原告系投保人,主体不适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客嘉物业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友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钱杏春

书记员:周  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