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化绍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恩阳,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军,女,汉族,1987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强(系胡军丈夫),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嘉祺
书记员: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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