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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合塑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西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临沂合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李宇,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丹,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XXX楼243席。
  法定代表人:王筱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佳辉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李铭。
  原告临沂合塑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佳辉塑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临沂合塑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临沂合塑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合塑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吴慈新

书记员:杜晓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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