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泉县秀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临庐产业园姜尚大道与庐阳大道交口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春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施雷,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卡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唯,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泉县秀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卡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临泉县秀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泉县秀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平
书记员:陶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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