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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玛镨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丹玛镨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庄焕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原,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XXX号XXX层A部位、2层E部位。
  法定代表人:GEORGESNICOLASHAYE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忠雯,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立,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上亨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9号869室。
  法定代表人:管齐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炯,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婷,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反诉原告)丹玛镨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上亨钟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丹玛镨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丹玛镨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丹玛镨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丹玛镨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徐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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