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条规定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实践中因互相担保或者连环担保产生的资不抵债或破产的现象频发,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经营秩序。鉴于此,《民法典》修改了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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