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为德济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574室。
法定代表人:王戈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创科视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被申请人: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为德济远(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国创科视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国创科视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创科视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中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