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立军,男,1969年7月30日,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道99弄26号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任远,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为朔医学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XXX号院3号楼3至17层301内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郝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梅,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立军与被告为朔医学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王立军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立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28元,减半收取计15,414元,由原告王立军负担。
审判员:顾鸣香
书记员:栾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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