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丽汀(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余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玲,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甜,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程蕾,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2019)沪0104民初15647号原告丽汀(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程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6月5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9)沪0104民初15646号原告程蕾诉被告丽汀(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程蕾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9)沪0104民初15646号的原告程蕾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沪0104民初1564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顾祎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