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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威尚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起诉人:义乌市威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潘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乃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收到义乌市威尚贸易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义乌市威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淘集集平台合作协议》;2.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返还货款384,403.19元;3.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利息(以384,403.1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4.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保证金5,000元;5.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沪03破85号的民事裁定,受理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程序是债权实现程序即集体给付程序。债权人的个别给付诉讼请求,已被破产程序所吸收合并。因此,起诉人应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实现债权给付,故本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起诉人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义乌市威尚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家旭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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