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彩熠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李铁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善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武建军,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
原告义乌市彩熠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善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武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彩熠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林 颖
书记员:陆辰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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