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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晟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舜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义乌市晟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严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月,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舜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晟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舜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舜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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