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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鼎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晨畅文化用品商行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义乌市鼎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金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
  被告:郭楚坤,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义乌市晨畅文化用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负责人:陈楚进,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横山中山区22号。
  原告义乌市鼎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文具股份公司)、郭楚坤、义乌市晨畅文化用品商行(以下简称晨畅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鼎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诉称,其系名称为“一种削笔机构及安装有该削笔机构的削笔”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5)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6年8月24日获得授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原告认为,郭楚坤、晨畅商行在其经营的店铺内许诺销售、销售由晨光文具股份公司制造的型号为APS95643、APS90663、APS95634、APS95610的削笔机,该四款削笔机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据此,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郭楚坤、晨畅商行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晨光文具股份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2、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三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
  被告晨畅商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晨畅商行住所地位于浙江省义乌市,故本案应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晨畅商行遂向本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原告指控郭楚坤、晨畅商行在其经营的店铺内许诺销售、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由晨光文具股份公司制造,并提供了(2018)浙义证民内字第1492-1495号公证书等初步证据予以证明。现被告晨光文具股份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在本院辖区内,故依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晨畅商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义乌市晨畅文化用品商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义乌市晨畅文化用品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凌  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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