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鼎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金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琳琳。
被告:上海讯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燕君。
原告义乌市鼎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讯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0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鼎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义乌市鼎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飞
审判员 杨馥宇
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
书记员: 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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