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Z247号
被告人乌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74********,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住内蒙古乌审旗**镇**加油站北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7时许,被告人乌某某自己一个人在乌审旗**镇**加油站北侧家中喝酒。于当日10时53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乌审旗境内,沿嘎鲁图镇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与苏里格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乌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1.60毫克。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户籍信息;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现场笔录;5.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资格证书复印件;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7.违法犯罪记录证明;8.归案情况说明;9.返还物品凭证; 10.其他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布德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乌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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