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江钢琴(香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道三十三号凯途发展大厦七楼04室。
法定代表人冉显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萍,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悦,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戴纳钢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蓉蓉。
被告德清洛舍洛音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
经营者嵇向阳。
被告崇川区爱琴海琴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经营者孙舒娴。
本院受理原告乌江钢琴(香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江钢琴公司)与被告杭州戴纳钢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纳钢琴公司)、德清洛舍洛音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洛舍洛音塑料厂)、崇川区爱琴海琴行(以下简称爱琴海琴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乌江钢琴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现代化的专业从事钢琴研究、制造和销售的企业。2015年4月1日,原告在中国香港地区取得图形商标注册证明书,商标编号XXXXXXXXX号。2015年12月14日,原告在中国大陆取得商标注册证,成为第XXXXXXXX号图形商标(以下称涉案乌江商标)专用权人,商标分类15类,专用期限自2015年12月14日至2025年12月13日。该商标使用于原告生产、销售的莱因斯坦钢琴及莱因斯坦电子钢琴之上,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设立逾二十家销售点。被告戴纳钢琴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7日,同是从事钢琴生产及销售的企业。被告戴纳钢琴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蓉蓉之父蔡玉林控股的上海布鲁纳钢琴有限公司曾经为原告提供过钢琴代工生产服务。2014年,基于代工生产莱因斯坦钢琴,原告法定代表人冉显飞将涉案乌江商标发送蔡蓉蓉,并委托被告洛舍洛音塑料厂生产涉案乌江商标标识。后因样品质量不佳双方未再继续合作。201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戴纳钢琴公司在宣传中使用与涉案乌江商标近乎一致的图形商标(以下称涉案侵权商标),随即要求其停止使用,然被告戴纳钢琴公司并未停止其侵权行为。2016年中国(上海)国际乐器展览会(以下称2016乐器展)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戴纳钢琴公司作为参展商以其名下的沃恩钢琴参展,在沃恩钢琴的琴体、钢琴配件及钢琴包装上的显著位置均大量使用涉案侵权商标,并在展位布置、线上(包括被告戴纳钢琴公司官网、官微、法定代表人朋友圈及其他媒体)及线下宣传中显著使用涉案侵权商标。随后,被告戴纳钢琴公司在官网上称,2016乐器展期间已与多国厂商就沃恩钢琴签订多笔大定量订货协议,并与几十名代理签订订货协议,其中包括被告爱琴海琴行。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戴纳钢琴主张权利,要求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然被告戴纳钢琴公司始终置之不理。经原告调查发现,全国范围内有多家沃恩钢琴代理商销售侵权沃恩钢琴并在宣传中使用涉案侵权商标,包括但不限于被告爱琴海琴行(南通市级代理商)、熙乐琴行(青岛市级代理商)、兰天琴行(绍兴市级代理商)等。根据被告戴纳钢琴公司对代理商的要求,沃恩钢琴市级代理商年销售量要求不少于80台,区级代理商年销售量要求不少于20台,代理商每销售一台沃恩钢琴的获利根据钢琴型号不同在1万至2.5万元不等,高档钢琴或三角钢琴的利润更高。2017年6月7日,被告戴纳钢琴公司甚至就涉案侵权商标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妄图侵占商标。根据原告调查,被告爱琴海琴行于2016乐器展期间首次签约成为沃恩钢琴代理商,代理期限一年,2017年代理期限到期后又续签一年,现代理期至2018年10月。另外,被告戴纳钢琴公司使用在沃恩钢琴之上的涉案侵权商标标识也是由被告洛舍洛音塑料厂在修改此前涉案乌江商标标识模具的基础上生产。到目前为止,据被告洛舍洛音塑料厂称,已至少为被告戴纳钢琴公司生产了500个涉案侵权商标。综上,原告认为,其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戴纳钢琴公司对外销售量远超过1000台甚至超2000台,按每台钢琴利润2000元计算,获利远超200万元。被告爱琴海琴行销售侵权沃恩钢琴数量远超80台,获利在80万元以上。故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涉案侵权钢琴产品、包装及附属用品上使用涉案侵权商标,停止在各类线上及线下宣传中使用涉案侵权商标,停止销售涉案侵权钢琴,召回各经销商处尚未销售的涉案侵权钢琴等;2.被告戴纳钢琴公司、洛舍洛音塑料厂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3.被告爱琴海琴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4.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合理支出91,656.06元;5.被告戴纳钢琴公司消除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信、CCTV7上就侵权事宜刊登公开声明(声明内容须经原告审核),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戴纳钢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先,被告住所地及涉案商标的制造、使用地均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案不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原告曾于2017年下半年,就本案争议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历经两次审理,原告在行将判决之际撤诉,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体现了其对司法的极度不信任,造成司法资源的重大浪费,严重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故本案应依法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乌江钢琴公司指控各被告侵害其商标专用权,故本案属于因商标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及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戴纳钢琴公司在2016乐器展上使用了涉案被控侵权标识,且2016乐器展系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故上海市浦东新区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即向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不悖,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对被告戴纳钢琴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杭州戴纳钢琴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杭州戴纳钢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叶菊芬
书记员:倪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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