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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某与孙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翔,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乐某与被告孙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乐某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84元,减半收取为7,692元,由原告乐某负担。
  

审判员:张鎏馨

书记员:胡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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