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沈亮,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某天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华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华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东。
被告上海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东。
被告李玉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某诉被告上海华某天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华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玉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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