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雯,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超,女,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联财信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石宇华。
被告:陈静,女,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乐建英与被告徐超、被告徐超、被告联财信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被告陈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超、被告徐超、被告联财信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被告陈静的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建英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4.5元、保全费人民币3,183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乐建英承担。
审判员:王丹丹
书记员:奚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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