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旭峰,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嗣华,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代建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
被告:张守林,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乐旭峰与被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房公司)、张守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张守林为本案被告。原告乐旭峰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旭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旭峰负担。
审判员:卢华艳
书记员:李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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