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榕,女,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泉泉,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和,男,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夏静君,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明,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霞,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榕与被告李玉和、被告夏静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存在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乐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翼
书记员:蒋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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