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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礼建、瞿林康与黄次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乐礼建,女,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华,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瞿林康,男,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华,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次男,女,193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乐礼建、瞿林康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次男名下的存款2,728,0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乐礼建、瞿林康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礼建、瞿林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次男名下的存款2,728,0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乐礼建、瞿林康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周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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