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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浩润恒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庄卓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同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毅能,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袁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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