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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浩润恒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号楼501-3。
  法定代表人:米昕。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十七案中,查明(2018)沪0115民初65881-65899、65905-65909、65911、65912号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8)沪0115民初65880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原、被告完全相同,案件事实基本相同,法律关系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18)沪0115民初65881-65899、65905-65909、65911、65912号案纠纷与本院已经受理的(2018)沪0115民初65880号案件可并案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8)沪0115民初65881-65899、65905-65909、65911、65912号案件,将上述案件所涉纠纷并入(2018)沪0115民初65880号案件继续审理。
  
  

审判员:杨  捷

书记员: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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