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刘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力烽
书记员:鲍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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