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辽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双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
被告: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李俊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马浩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高如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李秀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李彦卿,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李淑珍,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郝萌,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李宝珠,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侯伟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李晓莉,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王超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张静方,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田丽霞,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田琪,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宋一歌,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孙二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申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王海燕,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李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原告乐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赚公司)与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雏鹰农牧集团)、侯某某、李俊英、马浩升、高如英、李秀英、李彦卿、李淑珍、郝萌、李宝珠、侯伟峰、李晓莉、王超鹏、张静方、田丽霞、田琪、宋一歌、孙二波、申波、王海燕、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乐赚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除被告雏鹰农牧集团以外其余20名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赚公司对部分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某某、李俊英、马浩升、高如英、李秀英、李彦卿、李淑珍、郝萌、李宝珠、侯伟峰、李晓莉、王超鹏、张静方、田丽霞、田琪、宋一歌、孙二波、申波、王海燕、李峰的起诉。
审判员:杨喆明
书记员:庄龙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