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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乐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辽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双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侯建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权,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赚公司)与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雏鹰农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雏鹰农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裁定驳回雏鹰农牧的管辖异议。雏鹰农牧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于2018年12月11日裁定驳回雏鹰农牧上诉。本案诉讼过程中,乐赚公司还曾将侯建芳、李俊英、马浩升、高如英、李秀英、李彦卿、李淑珍、郝萌、李宝珠、侯伟峰、李晓莉、王超鹏、张静方、田丽霞、田琪、宋一歌、孙二波、申波、王海燕、李峰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2018年9月21日,乐赚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上述20名被告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10月8日裁定准许乐赚公司上述撤回起诉的申请。2019年5月14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乐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辽祺,雏鹰农牧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王军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雏鹰农牧立即归还乐赚公司本金人民币61,0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收益5,697,400元,并立即支付违约金(以66,697,400元为本金按0.6‰/天标准,自2018年5月20日起算至生效判决书确定雏鹰农牧应归还之日止,暂算至2018年6月15日为1,040,479.44元);2.判令雏鹰农牧承担乐赚公司因主张权利支出的本案担保服务费55,989.52元、基础律师费37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6日,乐赚公司与雏鹰农牧签订《定向融资工具•【雏鹰1号】认购协议》一份(以下简称《第3期认购协议》),约定由乐赚公司认购雏鹰农牧发行的定向融资工具产品【雏鹰1号】第3期61,000,000元。协议签订后,乐赚公司依约支付了协议约定的款项,但雏鹰农牧未能如期兑付产品,且逾期至今,遂涉讼。
  雏鹰农牧答辩称:不同意乐赚公司的诉讼请求。乐赚公司主张的借款金额不准确,雏鹰农牧已经偿还本金4,916,934.25元,故仅对剩余本金56,083,065.75元承担还款责任。乐赚公司主张的收益没有约定和其他依据,该主张不能成立。乐赚公司是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或收益,乐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超出部分应当无效。此外,乐赚公司主张的担保服务费用和律师费用缺乏合同依据,亦不能成立。
  当事人围绕上述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2017年4月26日,乐赚公司(认购人)与雏鹰农牧(发行方)签订《第3期认购协议》(协议编号:WXJJ-CYNM-2017-CY1-03)。协议第一条约定,本定向融资工具的基本情况以《定向融资工具•【雏鹰1号】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为准。产品说明书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未做约定的,以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第二条第1款约定:乐赚公司向雏鹰农牧指定支付账户划转认购资金并提交认购资金划转证明(转账凭条或付款凭证)。雏鹰农牧指定银行账户信息详见附件《养殖合作社名单和账户信息》。第四条约定:产品的到期日以《产品说明书》为准。产品到期兑付日为产品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雏鹰农牧应在兑付日将应清偿乐赚公司的兑付资金划付至乐赚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名:乐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X,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长阳支行。为了乐赚公司能准确识别雏鹰农牧汇入资金信息,雏鹰农牧约定使用如下账户进行汇款(详见附件《养殖合作社名单和账户信息》)。第八条约定:雏鹰农牧未按约定偿付本定向融资工具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雏鹰农牧应承担违约责任,雏鹰农牧应按未清偿资金(包含本定向融资工具本金及利息)0.6‰/天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及鉴定费用等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相关费用。乐赚公司和雏鹰农牧分别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亦作为登记机构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2、《产品说明书》载明:本项目名称为定向融资工具•【雏鹰1号】第3期;本期项目金额61,000,000元;兑付日为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34%;利息采用单利计息,不计复利;起息日为产品成立之日起第二日;产品期限为365天;兑付方式按自然季度付息,每自然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为付息日,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同支付,到期一次性还本;收益计算方法为到期收益=投资本金*产品到期年化收益/365*产品期限(天数)。认购方式为乐赚公司将认购资金划付至雏鹰农牧指定资金募集账户(详见附件《养殖合作社名单和账户信息》);兑付方式为雏鹰农牧在兑付日将应清偿乐赚公司的兑付资金划付至乐赚公司银行账户。为了乐赚公司能准确识别雏鹰农牧汇入资金信息,雏鹰农牧约定使用如下账户进行汇款(详见附件《养殖合作社名单和账户信息》)。雏鹰农牧在《产品说明书》上加盖公章。
  3、《养殖合作社名单和账户信息(第3期)》载明:序号1、养殖社账户名:卫辉市鹏举养殖专业合作社、开户银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定向支付金额:20,000,000元。序号2、养殖社账户名:三门峡陕州区立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户银行: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定向支付金额:14,000,000元。序号3、养殖社账户名:三门峡陕州区汉平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户银行: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定向支付金额:12,000,000元。序号4、养殖社账户名:三门峡陕州区何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户银行: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定向支付金额:15,000,000元。
  雏鹰农牧声明并确认:雏鹰农牧是【雏鹰1号】产品的融资人即债务人,雏鹰农牧承担【雏鹰1号】产品的还本付息义务,本附件指定银行账户收到【雏鹰1号】第3期募集资金即视为雏鹰农牧已收到【雏鹰1号】第3期募集资金,雏鹰农牧不得以募集资金未支付至雏鹰农牧自身的银行账户或其他任何理由抗辩其未收到【雏鹰1号】第3期募集资金。
  【雏鹰1号】第3期产品之还本付息亦由雏鹰农牧通过本附件指定银行账户兑付至乐赚公司账户,以履行雏鹰农牧即融资方在【雏鹰1号】第3期产品项下之还本付息义务。雏鹰农牧对【雏鹰1号】第3期产品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如逾期支付本息的,雏鹰农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雏鹰农牧不得以还款未经其自身银行账户划转或其他任何理由抗辩其不承担融资人之义务。乐赚公司和雏鹰农牧在《养殖合作社名单和账户信息(第3期)》上加盖公章。
  4、2017年6月28日雏鹰农牧出具的《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融资工具【雏鹰1号】第3期兑付方案》(以下简称《第3期兑付方案》)载明:产品名称为定向融资工具【雏鹰1号】第3期,实际发行规模:61,000,000元,年利率:9.34%,起息日:2017年5月12日,到期日:2018年5月12日,期限:365天,付息日:每自然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收款户名:乐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收款账号:XXXXXXXXXXXXXXX,收款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长阳支行,兑付方户名:卫辉市鹏举养殖专业合作社,兑付方账号:XXXXXXXXXXXXXXXXX,兑付方开户银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向支付金额:20,000,000元,具体兑付日期、金额及用途如下:兑付日期2017年6月30日、金额214,947.95元、用途雏鹰1号第3期利息,兑付日期2017年9月29日、金额465,720.55元、用途雏鹰1号第3期利息,兑付日期2017年12月29日、金额465,720.55元、用途雏鹰1号第3期利息,兑付日期2018年3月30日、金额465,720.55元、用途雏鹰1号第3期利息,兑付日期2018年5月18日、金额20,255,890.40元、用途雏鹰1号第3期本利和,合计21,868,000元。
  兑付方户名:三门峡陕州区立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兑付方账号:XXXXXXXXXXXXXXXXX,兑付方开户银行: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向支付金额:14,000,000元,具体兑付日期、金额及用途如下:兑付日期2017年6月30日、金额150,463.56元、用途雏鹰1号第3期利息,兑付日期2017年9月29日、金额326,004.38元、用途雏鹰1号第3期利息,兑付日期2017年12月29日、金额326,004.38元、用途雏鹰1号第3期利息,兑付日期2018年3月30日、金额326,004.38元、用途雏鹰1号第3期利息,兑付日期2018年5月18日、金额14,179,123.30元、用途雏鹰1号第3期本利和,合计15,307,600元。
  兑付方户名:三门峡陕州区汉平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兑付方账号:XXXXXXXXXXXXXXXXX,兑付方开户银行: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向支付金额:12,000,000元,具体兑付日期、金额及用途如下:兑付日期2017年6月30日、金额128,968.77元、用途雏鹰1号第3期利息,兑付日期2017年9月29日、金额279,432.33元、用途雏鹰1号第3期利息,兑付日期2017年12月29日、金额279,432.33元、用途雏鹰1号第3期利息,兑付日期2018年3月30日、金额279,432.33元、用途雏鹰1号第3期利息,兑付日期2018年5月18日、金额12,153,534.24元、用途雏鹰1号第3期本利和,合计13,120,800元。
  兑付方户名:三门峡陕州区何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兑付方账号:XXXXXXXXXXXXXXXXX,兑付方开户银行: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向支付金额:15,000,000元,具体兑付日期、金额及用途如下:兑付日期2017年6月30日、金额161,210.96元、用途雏鹰1号第3期利息,兑付日期2017年9月29日、金额349,290.41元、用途雏鹰1号第3期利息,兑付日期2017年12月29日、金额349,290.41元、用途雏鹰1号第3期利息,兑付日期2018年3月30日、金额349,290.41元、用途雏鹰1号第3期利息,兑付日期2018年5月18日、金额15,191,917.81元、用途雏鹰1号第3期本利和,合计16,401,000元。
  该方案还载明,【雏鹰1号】第3期产品之还本付息由雏鹰农牧通过《养殖合作社名单和账户信息(第3期)》中所指定银行账户兑付至乐赚公司账户,以履行雏鹰农牧即融资方在【雏鹰1号】第3期产品项下之还本付息义务。《第3期兑付方案》上加盖有雏鹰农牧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5、2017年5月19日,乐赚公司分别向卫辉市鹏举养殖专业合作社、三门峡陕州区立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三门峡陕州区汉平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三门峡陕州区何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账户划款20,000,000元、14,000,000元、12,000,000元和15,000,000元。
  6、审理中,雏鹰农牧称,乐赚公司发放借款后,卫辉市鹏举养殖专业合作社、三门峡陕州区立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三门峡陕州区汉平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三门峡陕州区何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向乐赚公司还款4,916,934.25元。其中,卫辉市鹏举养殖专业合作社还款1,612,109.60元,具体还款时间和金额为:2017年6月30日还款214,947.95元,2017年9月29日还款465,720.55元,2017年12月28日还款465,720.55元,2018年3月30日还款465,720.55元;三门峡陕州区立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款1,128,476.70元,具体还款时间和金额为:2017年6月30日还款150,463.56元,2017年9月29日还款326,004.38元,2017年12月28日还款326,004.38元,2018年3月30日还款326,004.38元;三门峡陕州区汉平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款967,265.76元,具体还款时间和金额为:2017年6月30日还款128,968.77元,2017年9月29日还款279,432.33元,2017年12月28日还款279,432.33元,2018年3月30日还款279,432.33元;三门峡陕州区何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款1,209,082.19元,具体还款时间和金额为:2017年6月30日还款161,210.96元,2017年9月29日还款349,290.41元,2017年12月28日还款349,290.41元,2018年3月30日还款349,290.41元。乐赚公司对上述付款金额及时间予以确认。
  另查明:
  1、乐赚公司就其与雏鹰农牧另两笔金融借款(金额分别为65,000,000元和74,000,000元)亦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18)沪02民初1148号(以下简称1148号案件)和(2018)沪02民初1149号(以下简称1149号案件)。
  2、2018年6月19日,乐赚公司与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融资担保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编号:沪联保(诉)180655号],约定联合融资担保公司为乐赚公司本案争议财产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保全价值69,986,900元),乐赚公司按照保全财产标的0.08%向联合融资担保公司支付担保服务费55,989.52元。2018年6月28日,乐赚公司就本案及1148号案件、1149号案件,合计向联合融资担保公司汇款183,888.72元,联合融资担保公司向乐赚公司开具了同等金额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
  3、2018年6月15日,乐赚公司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明伦律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乐赚公司为处理其与雏鹰农牧之间的金融产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约200,000,000元(定向融资工具•【雏鹰1号】一期、二期和三期),委托明伦律所提供法律服务。明伦律所指派胡丽妹律师和王天一律师为乐赚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是乐赚公司在【诉前调解、诉讼[一审、二审(如有)]和执行(如有)】阶段的代理人,代理权限详见另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律师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实行“基础律师费加后期风险代理律师费”的方式计收,具体如下:基本收费:(1)首期律师费为100,000元,在本合同签订后并收到明伦律所开具的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2)取得委托案件全部《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支付第二笔律师费120,000元,该笔费用在乐赚公司收到委托案件全部《受理案件通知书》并收到明伦律所开具的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3)获得全部委托案件对诉讼标的的生效裁判文书后,支付第三笔律师费130,000元,该笔费用在乐赚公司收到委托案件全部裁判文书并收到明伦律所开具的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4)乐赚公司收到执行款后7日内支付明伦律所律师费6,490,600元(一期2,298,300元、二期2,045,400元、三期2,146,900元)。前期收费附表如下:标的额(人民币本金)一期:65,000,000元、一期律师费30,000元、二期律师费40,000元、三期律师费40,000元,标的额(人民币本金)二期:74,000,000元、一期律师费40,000元、二期律师费40,000元、三期律师费50,000元,标的额(人民币本金)三期:61,000,000元、一期律师费30,000元、二期律师费40,000元、三期律师费40,000元。乐赚公司和明伦律所分别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明伦律所于2018年6月15日和7月13日向乐赚公司开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100,000元和120,000元。乐赚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和7月20日分别向明伦律所支付100,000元和120,000元。
  4、2018年9月14日,乐赚公司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隆安上海分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专用条款》一份,约定乐赚公司就本案纠纷事宜,聘请隆安上海分所律师作为代理人,隆安上海分所指派李辽祺、黄双双律师组建工作团队担任的代理律师。服务费用:双方协商一致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即乐赚公司应向隆安上海分所支付基础服务费用和绩效服务费用。(1)基础服务费用:乐赚公司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隆安上海分所支付基础服务费用300,000元(含税)。(2)绩效服务费用:乐赚公司于被告履行款项到账或以物抵债之物交付之日起10日内向隆安上海分所支付绩效服务费用【被告履行款项或以物抵债的金额×1.5%】(含税),包括被告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等情形。乐赚公司和隆安上海分所分别在协议上加盖公章。2018年9月14日,隆安上海分所向乐赚公司开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00,000元,2018年9月28日,乐赚公司向隆安上海分所汇款300,000元。
  审理中,乐赚公司基于雏鹰农牧实际归还了部分款项,故变更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雏鹰农牧立即归还乐赚公司本金61,000,000元、收益780,466元,并立即支付违约金(以61,780,466元为基数按0.6‰/天标准,自2018年5月20日起算至生效判决书确定雏鹰农牧应归还之日止,暂算至2018年6月15日为963,775.27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定向融资工具•【雏鹰1号】认购协议》《定向融资工具•【雏鹰1号】产品说明书》《养殖合作社名单和账户信息》《定向融资工具【雏鹰1号】第3期兑付方案》、招商银行付款回单、《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合同专用条款》、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乐赚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各方争议的事实,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
  乐赚公司与雏鹰农牧签订的《第3期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同时,雏鹰农牧基于《第3期认购协议》而出具的《产品说明书》《养殖合作社名单和账户信息(第3期)》《第3期兑付方案》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应作为双方合同履行的书面依据。
  一、雏鹰农牧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根据《第3期认购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乐赚公司应当向雏鹰农牧提供融资金额61,000,000元。同时,按照《第3期兑付方案》记载内容,雏鹰农牧除应归还本金61,000,000元外,还应按照年利率9.34%向乐赚公司支付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9日利息。上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利率并未超过法律规定,乐赚公司要求雏鹰农牧按此约定支付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雏鹰农牧对于利率问题的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第3期兑付方案》确定雏鹰农牧应当归还本金及利息的数额为66,697,400元,并且对于还款时间、用途及具体数额也明确记载,故雏鹰农牧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合同订立后,乐赚公司按约向雏鹰农牧指定账户支付了融资款61,000,000元,但雏鹰农牧仅还款4,916,934.25元,故其应承担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合计61,780,465.75元的还款责任。
  二、雏鹰农牧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根据《第3期认购协议》第八条约定,雏鹰农牧未按约定偿付本定向融资工具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雏鹰农牧应承担违约责任,雏鹰农牧应按未清偿资金(包含本定向融资工具本金及利息)0.6‰/天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现雏鹰农牧未按约履行还款责任,乐赚公司要求雏鹰农牧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合法有据,且未超出合理范围,应予支持。雏鹰农牧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辩称,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雏鹰农牧应当承担乐赚公司支出的担保服务费及律师费。
  根据《第3期认购协议》第八条约定,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及鉴定费用等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相关费用。本案中,乐赚公司基于雏鹰农牧没有按期还款而提起诉讼,审理中雏鹰农牧也承认其目前尚不能归还系争借款,在此情况下,乐赚公司为保障其债权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清偿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合法有据,乐赚公司为实现权利而实际支出的担保服务费应当由雏鹰农牧承担。此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律师费用,故对于乐赚公司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亦应予以支持。但是,就乐赚公司提供的证据看,乐赚公司为本案诉讼先后聘用了两批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委托内容看两者存在重复事项,并且乐赚公司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说明,故本院酌定律师费为300,000元。
  综上,本院认为,乐赚公司与雏鹰农牧之间的金融借款关系依法成立,雏鹰农牧在收到相关借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约定的违约责任。此外,对于乐赚公司基于主张权利而支出的担保服务费及律师费,雏鹰农牧亦应予以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61,780,465.75元;
  二、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61,780,465.75元为基数按0.6‰/天,自2018年5月20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保服务费人民币55,989.52元;
  四、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00,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651.1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62,651.15元,由原告乐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99.15元,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62,252元(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喆明

书记员:庄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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