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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勇与毛倩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乔勇,男,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上海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利军,上海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倩雯,女,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乔勇与被告毛倩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倩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毛倩雯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15,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6年9月10日至2019年4月10日止)、违约金33,215元(以每日万分之七点三计算,自2016年9月10日至2019年4月10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103,215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8月11日,被告以需做手术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妻子高绵的银行卡向被告转账5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约定于2016年9月10日前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每日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七点三计算违约金,后被告到期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毛倩雯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1日,被告毛倩雯向原告乔勇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条。借条中载明:借款人毛倩雯向出借人乔勇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定于2016年9月10日前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还应支付:1、逾期利息,每月按银行日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违约金,每日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七点三计算等。当日,原告通过其妻子高绵的银行账户以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5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请有借条约定为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及违约金以年利率24%为限。律师费酌情确定为300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倩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乔勇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按借条约定的方式计算,以年利息24%为限);
  二、被告毛倩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乔勇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2,364元,由原告乔勇承担464元、被告毛倩雯承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利兵

书记员:王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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