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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天富与上海诺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乔天富,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4号18号楼4单元9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江,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彦奇,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诺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川路50、52、56号18幢3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李谦。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天富与被告上海诺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加平

书记员:杨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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