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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宏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宏莉,女,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无业。2016年3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永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宏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全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检诉二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乔宏莉通过“玛雅房产中介”承租了房主郝某位于本市中华世纪城延长石油小区的8F-1-1804号房产,随后,乔宏莉私刻了陕西延长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焦姣”私章,伪造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谎称该房屋系自己通过关系所购,采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购房款52.3万元。此后,乔宏莉又先后通过“玛雅房产中介”承租了房主李某6、李某4、田某、张某2等人16套房屋,同样以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将上述16套房屋“出卖”给李某1、杨某1、周某2等人,骗取被害人购房款1237.9万元。此外,乔宏莉还以办理房产证需缴纳契税、大修基金等名义骗取李某1等人28.4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乔宏莉通过“玛雅房产中介”承租了房主郝某位于本市中华世纪城延长石油小区的8F-1-1804号房产,随后,乔宏莉私刻了陕西延长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焦姣”私章,伪造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谎称该房屋系自己通过关系所购,采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购房款40万元。此后,乔宏莉又先后通过“玛雅房产中介”承租了房主王某5、王某6、苏某、张某1、王某7、李某6、李某4、田某、张某2、李某5、王某8、杜某、王某9、曹某、王某4、皮某等16套房屋,同样以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将上述16套房屋“出卖”给李某1、杨某1、周某2(周某1)、柯某2、柯某1、武某(柯某3)、王某1、黄某(王某3)、李某2(任某)、邱某、李某3、杨某2、刘某1、陈某3、王某1(王某10)、王某2等人,骗取被害人购房款1275.3万元。此外,乔宏莉还以办理房产证需缴纳契税、大修基金等名义骗取李某1、柯某1、邱某、杨某1、杨某2等人28.4万元。
案发后,李某1将其个人分得的好处费分别退给任某(李某9)、柯某1、刘某1、陈某1、杨某1、郭某(王某1)、柯某3(武某)、柯某2、李某3等9人各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3日,李某1、柯某2等14人报案称其与乔宏莉签订多套商品房购买合同,并支付房款近900多万,后发现所购买的房是乔宏莉租来的,乔宏莉用以租代售的方式诈骗。同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决定对乔宏莉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2016年3月3日公安雁塔分局民警将乔宏莉在西安市碑林区抓获归案。
2、证人王某5、王某6、苏某、郝某、张某1、王某7、李某4、田某、张某2、李某5、王某8、杜某、王某9、李某6、曹某、王某4、皮某等人证言均证明,上述房主将其名下的房屋通过房屋中介租给了乔宏莉,跟中介签的是房屋租赁三方合同,租期三到十年不等。后所出租的房屋被乔宏莉私自卖掉,他们没有过委托别人买卖自己所有的房子。
3、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明,2015年5月,她经朋友王伟光介绍说在雁塔中华世纪城延长石油小区8号楼2单元1806室有房要卖,她看了一下挺合适,到2014年12月她分两次给了王某268万现金,王某2就把房屋钥匙给她了。过了几天她就和延长石油开发商签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是由乔宏莉拿来的,签合同时乔宏莉还向她要了2000元合同费和1000多元的天然气改装费,彭某还向她要了3万元,说是感谢乔宏莉的辛苦费。2015年12月她又给乔宏莉交了6.2万大修基金和契税,乔宏莉还让她通知其他业主说交办房产证的钱,说过段时间房产证就办下来了,房子是以她儿子李嘉吉的名义买的,购房合同在乔宏莉那。她先后给乔宏莉介绍了11个购房的人,她并不知道房子是乔宏莉租来的。案发后,她把每套房子交完款,乔宏莉给她分得一万元的辛苦费总共十万元整,都逐一退还给她这些亲戚朋友了。
4、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他听王某2(妻妹)介绍说在雁塔中华世纪城延长石油小区8号楼2单元2504室有房要卖,他看了一下挺合适,到2014年11月他分多次在王某2家给了乔宏莉42万现金,包括房款和家电,乔宏莉把房的钥匙给他了,同月他跟延长石油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合同由乔宏莉拿来的,签完后由乔宏莉保管,说要拿合同去房管局排队办理房产证。2015年乔宏莉通知能办房产证,费用4.8万,但他没交。2016年3月2日,王某2通知说房子出事了,大家被乔宏莉骗了。房子是以他妻子王某3的名义买的,合同签完后被乔宏莉拿走了。
5、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明,2014年底,他经侄女李某1介绍说在雁塔中华世纪城延长石油小区8号楼2单元704室有房要卖,他看了一下挺合适。房子的购买价格是74万元,给他把装修算下来是2万元,所以他实际上给了王某2她们76万元整。由她转交给乔宏莉。2015年4月李某1把钥匙给他了,同月他跟延长石油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合同由王某2拿来的,签完后又拿走了说由乔宏莉保管,要拿合同去房管局排队办理房产证。2015年李某1通知他叫交6.2万大修基金和契税,但他没交。2016年3月1日,李某1通知说房子出事了,大家被乔宏莉骗了。房子是以他妻子任某的名义买的。在2016年3月1日找见乔宏莉后,她给写的76万元房款的收条。
6、被害人邱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她把顾兰成的朋友(李乾生)介绍给了王某2认识,王某2说在中华世纪城延长石油小区8号楼1单元2703室有房要卖,她看了一下挺合适。到2014年11月12日转账90万给王某2建设银行的卡上,2015年1月份王某2又问她要了2.7万装修费和4.8万办房产证费用。她住了一年,2016年3月3日王某2打电话说房子有问题,她才发现被骗了。房子是以她的名义买的,她跟王某2签了购房合同,合同在其王某2那,她没见过乔宏莉,都是王某2给她办的房子的事情。
7、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明,2013年春节,他经李某1引荐认识了乔宏莉,乔宏莉说她是房管局的人,手上有5、6套延长石油公司领导挂名的房,房产证三年以内能办出来。他觉得的房子挺合适,就买了两套8F-1-1401、8F-1-2606,先后在李某1家里跟王某2签了两份合同,三次交的钱,都是以现金的形式,每次都是乔宏莉打电话通知,让他把钱给了王某2,交了122万。后来李某1说要交6.2万大修基金和契税,他交给了李某16.2万现金。房子是以他的名义买的,没有购房合同。
8、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明,她所购买的是延长石油小区内的F8-1-1804号房。房价是35万元,给她把装修算下来是6.5万元,车位费3.8万元,所以实际上给了她们52.3万元整。她是2013年年底在延长石油小区王某2住的地方给的钱,房号是F8-2-1702。是分十四次给王某2的钱,都是给的现金。乔宏莉被抓住后王某2给她了一个40万元的收条。乔宏莉给他们拿出来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把合同收走了。
9、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份,他经李某1介绍说在雁塔中华世纪城延长石油小区有房要卖,他看了8号楼2单元704室,觉得挺合适。房子的价格李某1给他讲是86万元,还收了2.6万元的家电费,签了一份购房合同,几天后李某1把房子钥匙、停车位、水电气卡给他。后来李某1通知说房子出事了他才知道被骗了。房子是以他妻子刘英的名义买的,购房合同是他和王某2签的。第一次交钱的时候在李某1家里见过乔宏莉,王某2他不认识,听李某1说乔是房管局的人,王某2在替延长石油公司卖房子。乔宏莉被公安机关抓住后李某1给他了一个收条写得是“收到中华世纪城延长石油小区F8-2-803房款85万元整”。只差了一万元,他后来也就没追问。
10、被害人武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她经堂弟柯某1引荐认识李某1,她说在雁塔中华世纪城延长石油小区8号楼1单元2902室有房要卖,她看了一下挺合适。到2015年7月12她一次性给了乔宏莉86万现金(82万元房款,4万元家电款),李某1把房子钥匙给了,后跟延长石油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合同是乔宏莉拿来的,但签完后由乔宏莉保管。2016年春节李某1让她给乔宏莉1万感谢费,她给了现金,后来李某1说要交6.2万大修基金和契税,她没交。房子是以她的名义买的。交款时乔宏莉给她说本小区803号房子把合同拿去贷款出事了,害怕再出事,所以合同由她保管,有人给打电话回访,就说是租的房,门禁人员问就报房主苏某(原房东),等三年网签过了,想干啥都可以。
11、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证明,2015年10月份,他经李某1介绍说在雁塔中华世纪城延长石油小区8号楼2单元1504室有房要卖,他看了觉得挺合适。到2015年7月、9月他分两次给了乔宏莉房款90万现金。第一次交完房款后,乔宏莉把房的钥匙给他了,他跟延长石油开发商签了一份购房合同,是由乔宏莉拿来的,签完后也是她保管的。2016年春节前李某1说要交6.2万大修金和契税,他怀疑就没交。房子是以他朋友王某11的名义买的,购房合同在其乔宏莉那。第二次交完房款后,李某1给了他1万元,说是乔宏莉给她的介绍房源好处费,都是亲戚所以就把钱退给了他,他把钱就退给王某11了。
1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明,2015年10月她经陈宇介绍说雁塔中华世纪城延长石油小区8号楼2单元506室有房要卖,她看了一下挺合适。2015年11月份到12月份她分三次给了乔宏莉94万现金。第二次交款时乔宏莉把房子的钥匙给了她,她跟延长石油开发商签了一份购房合同,是由乔宏莉拿来的,签完后也是乔保管的。后来陈某4说要交6.2万大修金和契税,但她没交。房子是以她大姐王某10的名义买的,听陈某4说乔宏莉是西安房管局的人,陈某4是李某1的爱人。乔宏莉说本小区803号房子把合同拿去贷款出事了,害怕再出事,所以合同由她保管,有人打电话回访就说房是租的,门禁人员问就报房主张某1(原房东),等三年网签过了,想干啥都可以。
13、被害人柯某1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份,他经李某1介绍说在雁塔中华世纪城延长石油小区有房要卖,他看了8号楼2单元2801室,觉得挺合适。房子的价格是85万元,给他把装修费和家电费算下来是4.5万元,李某1把房子钥匙给了他。3月份交完房款过了几天,他跟延长石油开发商签了一份购房合同,是由乔宏莉拿来的,签完后也是乔保管的。2016年春节前李某1说要交6.2万大修金和契税,他以现金的形式给了乔宏莉,但没打条。房子是以他的名义买的,购房合同在其乔宏莉那。交款时乔宏莉说本小区803号房子把合同拿去贷款出事了,害怕再出事,所以合同由她保管,有时房地局查房有人打电话回访,就说是租的,门禁人员问就报房主王某6(原房东),等三年网签过了,想干啥都可以。案发后他们把乔宏莉堵到了医院,乔给了他两个收条,一个写的是“收到中华世纪城延长石油小区F8-2-2801号房款85万元整”,一个写的是“收到房号F8-2-2801契税,大修基金6.2万元整”。收条上是91.2万元,他实际交了94.7万元,因为里面有4.5万元的家电、装修费。乔宏莉和王某2给他们拿出来的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章某是上面所盖的“陕西延长石油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焦娇私章”。
14、被害人柯某2的陈述证明:她在2015年7月份经柯某1介绍认识的李某1,是从李某1那里办理的买房子手续。她所购买的是F8-1-2701号房。房子的购买价格是90万元,她实际上给了李某190万元,乔宏莉给她打了85万的收条,当时是她堂弟柯某1经办的,少写了5万算到家电费上。她是2015年8月份直接给了乔宏莉30万,2015年9月初在李某1家给了乔宏莉60万,都是给的现金。第二次交房款时,这次乔宏莉在场,乔宏莉给他们拿出来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她签字之后两份合同就被乔宏莉拿走了。
15、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明,2015年8月8日,她经杨某3介绍说在雁塔中华世纪城延长石油小区8号楼1单元904室有房要卖,她看了一下觉得挺合适。房子的购买价格是83万元,还有5万元是大修基金、契税钱,说是办房产证用。她先后分五次给了乔宏莉房款88万现金。第一次交款完乔宏莉把房子钥匙给了她,同时她跟延长石油开发商签了一份购房合同。
16、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他经杨某1介绍说在雁塔中华世纪城延长石油小区8号楼1单元1303室有房要卖,他看了一下觉得挺合适。5月份他给了王某2房款91万现金,王某2把房子钥匙给了他,过了几天他跟延长石油开发商签了一份购房合同,是由乔宏莉和王某2拿来的。2016年春节前李某1说要交6.2万大修金和契税,办房产证,他怀疑并通过朋友在房地局进行了查询,发现说的钱数不对,他就找到李某1让去问王某2或乔宏莉说明情况,之后再也没见王某2和乔宏莉,他就通过朋友查发现他买的8号楼1单元1303室是乔宏莉租来的,租了十年,他才知道被骗了。房子是以他女儿周某2买的,购房合同在其乔宏莉那,李某1跟他一起买的。在乔宏莉住院期间,乔给他打了90万元的收条。李某1说1.6万元是给原房东的空调钱。在乔宏莉住院期间,李某1给他退了1.6万元。
17、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他经周某1介绍说在雁塔中华世纪城延长石油小区8号楼2单元1904室有房要卖,他看了一下觉得挺合适。房子的购买价格是83万元,给他把装修算下来是2万元。6月份他给了王某2房款60万元,王某2把房子钥匙给了他,7月份给了王某225万元,第二次他跟延长石油开发商签了一份购房合同,是由乔宏莉和王某2拿来的。2016年春节前李某1说要交6.2万大修金和契税,办房产证,他怀疑并通过朋友在房地局进行了查询,一是发现说的钱数不对,二是他所购买的8号楼2单元1904房子还有按揭。他就找到李某1让去问王某2或乔宏莉说明情况,后乔宏莉解释说他们按这个形式购买的房子有5户都是有按揭的,没事只管住,2年后肯定能办理房产手续,由于大家对此怀疑,再次与乔宏莉交涉,其答应春节后补办他们与原业主的手续。春节后乔宏莉称自己住院有病,经大家的四处查询发现:首先合同是假的,合同中所用的印章与延长石油房地产公司合同章不一致。有业主与原来的实际房主联系,实际房主对销售的事情含糊不清,后来他与他的房主联系,房主称他是把房子租给乔宏莉的,租了十年,今年的房租还没有支付,他才知道被骗了,到经侦报的案。
18、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明,她给乔宏莉介绍过三个买房的人,有王某3、彭某和邱某。她也买了房,是中华世纪城延长石油小区8号楼2单元1702室,当时给了乔宏莉共47.3万元,包括房子38万,车位费2.8万,空调1.7万,办房产证4.8万。她是在2012年底认识的乔宏莉,她并不知道延长石油小区的房子是乔宏莉租来的。她给乔宏莉介绍买房的人,乔给了她提成7、8万元。彭某介绍李某1认识她让李某1把房子买了后,李某1她爸给她和乔宏莉还有彭某每个人1万元,之后再就是李某1介绍每个买房的人,乔宏莉给她和李某1一人1万元。2015年11月,乔宏莉为了给无限极拉货买了一辆五菱面包,当时乔宏莉没带身份证,所以车的户就用她的名字办的,乔宏莉出的钱,大概四万,付的现金,车牌陕A×××××,车现在在她家延长石油地下车库。
李某2买的是F8-2-704号房、王某11买的是F8-2-1504号房、柯某1买的是F8-2-2801号房、刘某1买的是F8-1-803号房、杨某1买的是F8-1-1401和F8-2-2606号房、周某1买的是F8-1-1303号房、陈某1买的是F8-2-1904号房都是通过李某1买的。
乔宏莉每次都是提前给她安排好,说只收现金,而且乔每次到了什么时间要收谁什么钱了、多少钱都是给她说好,让她去执行或者转达给具体的人,并且乔宏莉不让这些人和他们去乔家交钱,只是交代让她去收钱,然后乔晚上直接来她家把钱再拿走。乔宏莉在买房人交最后一笔房款的时候都会跟对方签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上的章某是上面所盖的“陕西延长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焦姣”私章。没有乔宏莉的签字,签字后乔宏莉就把合同收走了,说办房产证用。当时乔宏莉给他们说房子房产证办下来得两三年左右。合同真假不知道,来源也不清楚。乔宏莉曾经借给她侄子王江10万元,后来2016年年初王江给乔宏莉还了5万元。
19、被害人柯某3的陈述证明,他在2015年7月份经他侄子柯某1介绍认识的李某1,是从李某1那办理的买房子手续。他所购买的是F8-1-2902号房,房子的购买价格是83万元,再把装修家电算进来是2万元,最后在付完钱他们住进房子后,李某1让他给乔宏莉1万元的好处费,所以他实际上给了她们86万元整。在2016年3月1日他们这些买房子的找见乔宏莉后,乔宏莉给他写的收条。收条写的是82万元。案发后李某1给他退了1万元,说是乔宏莉分给她的这套房子的好处费。
20、被害人王某3(黄某妻子)的陈述证明,王某2给她爱人黄某讲中华世纪城延长石油小区有房子卖,她是从王某2那里办理的买房子手续。她所购买的是F8-2-2504号房,房子的购买价格是42万元,当时讲房价是35万元,4个空调给她算了1.7万元,把装修算下来是几万元,具体钱数记不清。她是2014年初开始陆续半年时间,在石油小区王某2住的地方给的钱,房号是F8-2-1702,都是她老公黄某给的钱,具体情况她不知道。乔宏莉被公安机关抓住后是王某2给了她42万元的收条。
21、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4日给乔宏莉开车直到2015年底。他是通过朋友伍永宏介绍认识他表姐王某2,由王某2介绍认识的乔宏莉。平时就是开车把乔宏莉和王某2还有一个韩某(男)拉到自强西路东口一个美容院,乔宏莉和王某2去做美容,他和韩某就在车上等。再就是吃吃喝喝,一天也没有什么事情,到了2015年7月份他把乔宏莉拉到电子四路取了5份购房合同,再就是一天拉乔宏莉和王某2吃喝玩,乔宏莉包一天车一天给他250元。他给乔宏莉开车的这段时间乔在西安大概消费了有100万,再就是乔宏莉和王某2、韩某、郑某去了趟云南,听乔宏莉说自己消费了大概30万,还有就是乔宏莉和邸晋琪还有乔宏莉她女儿去了趟北京,乔宏莉说她消费了一两万元。王某2、韩某、郑某和乔宏莉都是朋友,乔宏莉说邸晋琪是她老公。
2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他不知道他媳妇乔宏莉卖房骗人,陕A×××××白色斯巴鲁33万买的,他出了6万,剩下的都是他媳妇乔宏莉出的,说钱是问她妈要的。乔宏莉没给他过钱,近一两年他跟乔宏莉关系不怎么好,他早上6点多把娃送上学去,回来时乔宏莉都上班去了,晚上也回来比较晚。她在中国无限极上班,办公地点没给他说过。平时她跟他们小区的王某2关系比较好。
23、证人陈某2(火锅店)的证言证明,邸晋琦投资了50万元,没有参加具体经营。钱的来源不清楚。
24、证人李某7的证言证明,大约在2015年4月初融侨城那块的玛雅房屋中介直接给他打电话说有人要买他的房子,并给他留下了买房者的联系方式。大约过了一个星期中介公司通知他直接去西安市房屋管理中心与买房的人一起办过户手续,但在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上签字时候是另一个四五十岁的男的,叫梁某。办完手续他就离开了,与他们再无任何联系,直到一个月左右,他收到房管局给他的房款,共计92万元。在房管局办手续的时候他先见了那个中年妇女,支付的全款92万元。交钱的时候就是这个女的。
25、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陈某1、周某1、杨某2、柯某2、柯某1、柯某3、王某1、李某3、武某、刘某1、彭某、杨某1、邱某、李某2、黄某、王某3、李某1分别辨认,确定乔宏莉就是卖房给他们的人;经王某6、王某7、李某4、李某5、杜某、王某9、曹某、王某4分别辨认,确定乔宏莉就是租其房屋的人,有辨认照片佐证;
李某7辨认出10号女子就是2015年5月份从他名下买了他位于融侨城小区8幢1604号房的人,就是这个人支付的房款,该女子即系乔宏莉;辨认出11号男子就是2015年5月份从她名下买她在融侨城小区8幢1604号房的人,当时过户是办理到该人名下,该男子即系梁某。并有辨认照片佐证。
26、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3月3日,侦查人员在中华世纪城延长石油小区F8-2-2904号房间内乔宏莉卧室床底下发现:1、“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份;2、“房屋租赁三方合同”若干份。
27、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证实,被乔宏莉以租转卖的原房屋所有人为王某5、王某6、苏某等17人;乔宏莉先后与苏某、王某5、王某8、张某2、王某9等人签订了房屋租赁三方合同。
28、李某7提供房屋买卖三方合同证实,该合同上有李某7、梁某2015年4月23日的签字。
29、涉案合同、协议、收条、说明等资料证实,被告人乔宏莉确认这些合同就是她与被害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与出具的收条和说明。
30、扣押物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证实,侦查机关扣押丁某持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份;“房屋租赁三方合同”若干份;白色2014款斯巴鲁森林人轿车一辆,车牌号陕A×××××;协助查封王某2名下五菱小汽车一辆,车牌号陕A×××××。
31、领条证实,2016年4月1日,丁某从公安机关领回乔宏莉本人的手机3部:白色苹果plus手机一部;三星牌S6edge手机一部;HUAWEI手机一部;黑色皮衣一件。
32、查封决定书等手续证实,2016年5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查封梁强名下位于本市莲湖区团结南路中段1号融侨城房屋一套(权属证号1050106023-5-1-8-11604~2),建筑面积113.95㎡。
33、被告人乔宏莉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将租赁的房屋予以销售的事实供认不讳。她跟这些买房的人都签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在李某1家里签的,合同由她本人保管的,没有给买受人,因为她怕买房的人拿着合同去贷款弄出事来,所以签完合同就把合同全部收走了。购房款都是以现金的形式交付的,因为她租房也是要现金,她不会转账,也不会把钱存到银行。房款先交给王某2然后转交给她。按照她们之前的约定,扣除所谓的购房款,剩下的钱她们三个人一分,每次分钱最少有5万元,多的也有七八万元左右。具体多少次,分了多少钱她不知道。她知道李某1比王毛莉分的多,王毛莉能分五六套房子钱,分三四十万元左右,李某1能分十多套房子的钱,分了六七十万元左右,她从中分了六七十万元,每次都是在王、李家分现金,具体情况记不清了,钱都花了。
当时没有给购房人开收条,也没有让王某2和李某1给人开收据,她给买房的人说是没有收据,也没有任何条子、协议或合同,买房子时就是跟购房者说清了买房子什么手续都没有,三年后再办房产证。因为她买房子时给这些人说的是这些房子是房地局在这个小区的挂名房子,目前没有手续没有房产证。2016年3月1日,这些购房人发现她欺骗他们,找到她让她写了收据,时间有2014、2015、2016年的。这些收据上的钱也是按照他们当时交给她们的钱数写的。王某2和李某1不知道这些房子是她租的,她给那些人说这房子是她在房地局通过私人关系弄到手的。这些买房的人不知道房子是租来的,房主也不知道她私下把房卖了。租房子是通过玛雅中介公司签定的租赁合同,都写的是租赁十年,每月租赁房费不等,从3800元到4200元左右。租赁费是每年给一回,直接给房东,都是现金或者用现金存进房东给的银行卡中。这些房子都是我在玛雅房屋中介找的信息。购房人也不知道。
从2014年10月开始到现在,她一共收了956万房款,给王某2和李某1分了将近100万,租房押金装修家电有200万,买了一辆30万的斯巴鲁越野车,其他的钱都投资中国无极限公司和个人开销。她是在民乐园的无限极公司名下的直营店办理的入账手续,在各个网点都交过钱,每个月为了业绩金额交钱,从2015年8月开始每个月交20万到30万不等,共计交了200万元左右,剩下的400万元在2015年期间付租房款和个人消费了,现在没剩下钱了。
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是从延长石油一个姓焦的女的手上拿的。她是以租房子为由找到房子所属的单位拿到购房合同,房东和延长石油办的人不知道她用合同干什么。她当时使用的合同是她按照当时租房子时候房东给她提供的真的买卖合同照样打印出来的,在大街上随便找了个打印社打出来的,每次与买房子人签订完合同后她就会把合同收走并自己扔了,并不保存。上面合同上盖着“陕西延长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焦姣”的私章,章某也是她在东门外找刻章某的花了30元刻了这两个章某,记不得具体地方和人样子,合同和买房子签完后她就扔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宏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租来的房屋以出售低价房产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之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有三套房屋事实不清,案发后又追回了部分财产以及当庭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建议法庭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乔宏莉将其租赁来的房屋使用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销售,骗取了购房者的大量款项。其所使用的合同是其实施诈骗犯罪的手段,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对于辩护人所提的三套房屋事实不清的问题,经查,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庭审中,被告人本人对该三套房屋确系从原房主手上租赁后欺骗购房者的事实均予以认可,辩护人所提的事实不清并不影响被告人诈骗犯罪事实的成立;被告人乔宏莉归案后确实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资产,当庭认罪态度好均属事实。但其诈骗犯罪行为给本案17名购房者造成了巨额损失,追回在案的财产和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不足以减轻其刑罚。故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宏莉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在案的乔宏莉名下的白色2014款斯巴鲁森林人轿车一辆,车牌号陕A×××××、王毛利名下五菱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陕A×××××以及公安机关查封的梁强名下位于本市莲湖区团结南路中段1号融侨城房屋一套(权属证号1050106023-5-1-8-11604~2建筑面积113.95㎡),待判决生效后评估拍卖,价款按比例发还本案17名被害人。
三、被告人乔宏莉未退缴之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建国 审 判 员  吴 冬 人民陪审员  樊答省

书记员:张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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