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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弘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乔弘,女,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羽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晓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红,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弘诉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乔弘诉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  琼

书记员:杨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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