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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邹某某、钱琴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陶笔一,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钱琴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邹兆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邹某某、钱琴书、邹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邹海东(被告邹某某、钱琴书、邹兆平系其继承人)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南路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南路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邹海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  英

书记员:吴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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