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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文海与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乔文海
王志华(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宫某某

原告:乔文海。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文海诉被告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文海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文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乔文海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文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乔文海负担。

审判长:李红岩

书记员:耿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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