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文海
王志华(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宫某某
原告:乔文海。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文海诉被告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文海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文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乔文海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文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乔文海负担。
审判长:李红岩
书记员:耿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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