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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方志与胡春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乔方志,男,汉族,1976年2月7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红,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春山,男,汉族,1985年2月17日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丽琦,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方志与被告胡春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乔方志因故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乔方志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方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方志负担(已交)。

审判员:张  波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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