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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石某某、信某某、刘某某、董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起诉书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卢龙镇**街**村**号,现住址同户口址。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口址。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口址。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口址。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石某某、信某某、刘某某、董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乔某某、 石某某组织信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等22人(一共24人)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金都大厦**室以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电话联系被害人,并通过微信聊天以“玉女缠身、后花园、幻想丁字裤、双人角色、私密SPA、飘飘欲仙” 等诱惑被害人到高档会所消费为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2019年8月13日,被害人陈某甲加了一个微信号码是lairifngchang-1013,微信名是伊琳的女孩的微信,该微信名为伊琳的女孩介绍以“私密SPA、冰与火、罗曼蒂克” 等项目到高档会所进行消费。2019年10月16日,陈某甲按照该女孩提供的地址到厦门市湖里区国际山庄的地下室刷卡消费了10000元人民币,后发现被骗,对方退还了陈某甲5000元人民币。

2、2019年11月11日,被害人林某某加了一个微信号码是yyywww628,微信名是晴晴的女孩的微信,该女孩介绍以“玉女缠身、后花园、幻想丁字裤、双人角色”等项目到新开的私密会所进行消费。2019年11月14日,林某某按照该女孩提供的地址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去大兴街的一个别墅刷卡消费了10000元人民币,后发现被骗,对方退还了林某某9000元人民币。

3、2019年11月22日,被害人陈某乙加了一个微信号码是q18340478844,微信名是伊琳的女孩的微信,该女孩介绍以“私密SPA、制服诱惑、角色扮演、飘飘欲仙、醉生梦死”等服务项目到私密会所进行消费,陈某乙按照该女孩提供的定位地址到福建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山路金海豪园95号刷卡消费了1980元人民币。

被告人乔某某、石某某、信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等人总共使用微信号码40个,联系客户2833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信息复印件、网上支付凭证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石某某、信某某、刘某某、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乔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石某某、信某某、刘某某、董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安庆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信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拾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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