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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4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94********,汉族,高中,无业,群众,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2月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时2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经焦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水北调桥中心时,车辆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乔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95mg/100ml。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乔某某交赔偿款2750元人民币至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账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秋叶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路**所**号楼**单元**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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