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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故意伤害罪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56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路**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镇**村**路*号自己家中,因张某某索要债务与被告人乔某某的母亲芦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乔某某将张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现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孔凡国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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