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6********,汉族,文盲,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乔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十多年,育有一子。婚后乔某某得知被害人姜某某患*****,经多年治疗,病情得以好转。
2018年4月份,被告人乔某某在靖边县荣昌驾校学习期间,认识了靖边县红墩界镇的李某(丈夫死亡)。2018年6月二人加为微信好友并一直在****,后乔某某时常带李某到自己家里过夜。2019年8月,李某在聊天中提到有人给她介绍了对象有结婚的打算。2019年9月2日左右,乔某某和李某在聊天中表露了想和李某结婚的想法。乔某某认为姜某某妨碍了二人。
2019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乔某某放羊回到位于靖边县小河镇沙沟村后雷岔的家中,萌生了电击姜某某后将其丢弃的想法,随后乔某某用电线将姜某某电击昏迷,后把姜某某抱的放在自己的车后备箱,开车将姜某某扔在了距家20公里处的龙洲镇的清水河马路边六七米的沟里,当时姜某某还在昏迷中。随后乔某某就驾车掉头回家了。20时许,乔某某回家给姜某某母亲马某某打电话谎称姜某某“走失”并且带走家中存放的2万多元现金。第二日早8时许,乔某某开车拉着姜某某母亲去清水河丢弃姜某某的地方找到了姜某某,二人将姜某某扶上车带回家。
经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活体检查,被鉴定人姜某某下颌底皮肤挫伤,双手手指皮肤破损,水泡形成,双臀部、双大腿后侧可以皮肤颜色发红、触痛明显,略肿胀。
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姜某某右手损伤符合轻伤二级,左手损伤符合轻伤一级;被鉴定人姜某某双手损伤属八级残疾。
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某某后备箱左侧门框边缘上疑似人体油脂、后备箱盖内侧装饰板上疑似人体油脂与姜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94*101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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