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乔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32001********,汉族,专科毕业,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号,住址河南省******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在荥阳市京城路与郑上路交叉口东北角,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骠骑电动车偷走。后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340元。现被盗电动车已经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系在校学生,自愿认罪认罚,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