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32001********,汉族,专科毕业,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镇**村**号,住址河南省**市**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在荥阳市京城路与郑上路交叉口东北角,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骠骑电动车偷走。后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340元。现被盗电动车已经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系在校学生,自愿认罪认罚,且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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