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现住鹿邑县**镇**行政村**庄**号**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同罪由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3时许,被告人乔某某来到周口市川汇区**路与**路交叉口西北角处,看到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车牌号为豫P*****)右后侧车窗未关,便从车窗钻了进去,将放于汽车内部右前方储物箱内的4万元现金盗走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袁某某陈述;
3被告人乔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丽
检察官助理:雷云飞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PDF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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