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3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乡,现住河南省清丰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季种麦时,被告人乔某某在本村村西头路南自家梨园内种植了大量罂粟,2020年3月19日10时许,被清丰县公安局民警在清丰县古城乡乔营村开展禁种铲毒排查走访时当场发现。民警在村干部乔某甲的见证下将现场的罂粟幼苗铲除并清点,共计2630株,并当场传唤乔某某去古城派出所接受讯问。经讯问,乔某某对自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将疑似罂粟植株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清丰县公安局送检的一份检材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销毁证明 、登记保存清单;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知道是罂粟的情况下仍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国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清丰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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