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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1、陆某某与乔某2、乔某3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乔某1,男,193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某某,女,193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梅初,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2,女,195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乔某3,男,195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乔某4,女,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乔某5,女,196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乔某6,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乔某1、陆某某与被告乔某2、乔某3、乔某4、乔某5、乔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乔某1、陆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乔某1、陆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乔某1、陆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胡雪梅

书记员:童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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