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玉芳,女,1966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薛蓉。
本院受理原告乔玉芳与被告上海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本市虹口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法院裁定移送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地在本市浦东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选择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法不悖,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被告上海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清
书记员:朱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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